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4548号
申请人: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5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8935558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722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2691055.17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691055.17元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