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45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5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89355588G。
法定代表人:李春来,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7228P。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45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691055.17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文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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