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华商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恢119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六号路17号55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起,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鑫华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体育场路鑫华商厦4层。
法定代表人:张如敏,职务:经理。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鑫华商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94373元。另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宝晶
审 判 员 王岩强
审 判 员 叶程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冯 程
书 记 员 万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