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7011号
申请人: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55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南(津南区园林管理所内)。
法定代表人:**广,经理。
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316770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316770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