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沣源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贵州汇沣源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初323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跃、**,贵州卓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汇沣源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海马冲3幢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严方勇,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汇沣源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