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230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8845909W。
法定代表人:程跃。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习水县群益大田坝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6077159X。
法定代表人:吕良朋。
申请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30民初45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习水县群益大田坝煤矿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故被执行人未履行的行为是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0)黔0330民初45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习水县群益大田坝煤矿应履行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即支付申请人案款403557.00元、执行费595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小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