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35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A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蒋其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贵州国际商城4座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程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2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设计费62208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以62208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803元、执行费1025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4036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收入以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 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