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360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A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蒋其强。
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贵州国际商城4座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程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2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河南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设计费6821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8218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878元、执行费936元,以上共计70032元及资金占用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0032元及资金占用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70032元及资金占用费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智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