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望谟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E908P52。
负责人:王隆刚,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贵州国际商城4座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8845909W。
法定代表人:程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糠,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望谟供电局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6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6民初7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望谟供电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78.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王**敏
审判员 张基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