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执2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水路贵州国际商贸城4座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8845909W。
法定代表人:程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7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77032元,案件受理费192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07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及财产申请表,但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07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74元,其他银行均不足300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500元以下存款不要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理财性财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社会保险。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性财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社会保险。
5、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依法将对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人(程洪)、***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及公告。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24执21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2021)黔032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德生
审 判 员 纪 鹏
审 判 员 祝恒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芳
书 记 员 王徐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