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2868号
原告: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贵州国际商城4座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8845909W,法定代表人:程洪,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糠,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江,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惠水金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人民南路(南苑三期电影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3373050610,法定代表人:石仕林,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水金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胜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