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01民初437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钟林,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6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