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省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民终3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省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住地所: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钟林,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0元,减半收取56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沈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