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2民初5272号
原告:**1,男,201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理人:**3(**1之父),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2,男,201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理人:**3(**2之父),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3,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简王先,女,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钟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1、**2、**3、简王先与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1、**2、**3、简王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2、**3、简王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已减半),由原告**1、**2、**3、简王先负担。
审判员 苏朝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雯嘉
书记员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