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民终79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华,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钟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林,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7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前诉与后诉原告均为***,前诉被告为贵州省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诉与后诉尽管当事人不完全相同,但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为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同,应当认定为同一当事人。从宿舍标的上看,诉讼标的乃是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本案中,即凯里500KV变电站220KV输出电网建设工程A标段的劳务费,因此,前诉与本诉是相同的。从诉讼请求上看,前诉是要求贵州省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被告承担凯里500KV变电站220KV输出电网建设工程A标段施工工程的劳务费,本案中要求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承担凯里500KV变电站220KV输出电网建设工程A标段施工工程的劳务费。故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案重复起诉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请要求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所垫付工人的工资与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所诉判决系重复起诉。***在前一个诉中将所有的费用合成一个诉请,现在是分项成为几个具体的诉请。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1908号判决认为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没有进行劳务结算,故***所完成的劳务工程量无法确认,对于***所提供的票据是否是由其本人给付及真实性均无法核实,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即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于2018年5月18日再次起诉要求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垫付的款项,其在一审庭审时陈述“到目前为止,被告拒绝与我们结算,我们才打官司”更一步证明,***所诉请的事实与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1908号判决属重复诉讼。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刘志红
审判员 田 嫄
审判员 王山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