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799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钟林,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6个月的代理费1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工人的工资405104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受伤工人***的各项赔偿费用162641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服务工程的车辆租车费用54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上述费用的利息375237.6元。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施工工程项目位于贵州省××自治州凯里市,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