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7民初2003号
原告:贵州聪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播州大道林达阳光城东区11号楼1单元8层8-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沿河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和平街道办事处环城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田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聪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沿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聪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沿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限原告方在收到缴款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633元,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聪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文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史尚文
书 记 员 史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