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3323号
原告:驻马店鑫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南关路与333省道交叉口向南13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472F4F00。
法定代表人:赵换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彬、蔡森,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辖区产业集聚区汝河大道金桥社区36号楼三单元4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6TT6Q87。
负责人:李茂,系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新华街周潢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80762585U。
法定代表人:薛铁蛋,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鑫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鑫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鑫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卫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