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新华街周潢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80762585U。
法定代表人:薛铁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市辖区产业集聚区汝河大道金桥社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6TT6Q87。
负责人:***,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薛某某,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人***向驻马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银行存款共计6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69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2411704412021300023)。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薛某某、***银行存款共计6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向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