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2民初383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古吕镇新华街周潢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80762585U。
法定代表人:薛铁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楠,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高昂,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慧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笑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