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2民初86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21日生,住通许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新华街周潢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80762585U。
法定代表人:薛铁蛋,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豫0222民初86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191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现(2020)豫022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驳回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无需承担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191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