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易出建筑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成展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易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11执1448号
关于平顶山市成展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易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民终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041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平顶山市易出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成展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194128.44元;二、平顶山市易出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成展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555778.94元(系以2509320.87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12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利息),并自2018年7月月26日起以2509320.87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平顶山市易出建筑有限公司实际还款日止”;二、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041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驳回平顶山市成展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8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4840元,由平顶山市成展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0元,由平顶山市易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3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117.88元,由平顶山市成展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506元,平顶山市易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0611.88元。因平顶山市易出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市成展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经营金融理财产品的单位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易出建筑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必再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易出建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成展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霍彩玲 审判员 陈丙坤
书记员 吕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