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易出建筑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1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与西沿河路交叉口佳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付水洼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易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温集***世5#楼09号商铺西三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温集***世5#楼09号商铺东三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4年03月17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男性,1956年06月09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易出建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402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3838917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3、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3592.87元已依法扣划至申请人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平顶山市南侧(平国用×××××号)地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时间2024年8月9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育英路西侧、××大道北侧、××路东侧××#××**××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新城×××××),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时间2024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名下豫DH××××、豫DD××××、豫DA××××、豫DQ××××汽车四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时间2021年7月15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9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并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3592.87元,未执行标的为3825324.1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田 昕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