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14140号
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深圳岭南工业园(103栋)厂房B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0700U。
法定代表人:林再亮。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双双,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中心区深圳华融大厦第1栋7层07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5855X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撤回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45.7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362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茶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