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庞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53223号
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深圳岭南工业园(103栋)厂房B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0700U。
法定代表人林再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解放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133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庞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3801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3588862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2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301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01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田静静
人民陪审员吴锡钳
人民陪审员井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