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32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再亮。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德志。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3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55551.32元(人民币,下同);2.承担案件受理费48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现被执行人已将770378.32元存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其中760378.32元(含案件受理费4827元)划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执行费已缴交。本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33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338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黎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