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3440号
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2019年5月10日,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雪莹 人民陪审员  陈晓君 人民陪审员  黄小理
书 记 员  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