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大国利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2090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再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大国利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金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