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4128号
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深圳岭南工业园(10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0700U。
法定代表人:林再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锋,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49924088。
法定代表人:谢彦辉。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腾昌二路八号16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88694W。
法定代表人:曾林光。
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124元,由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312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鲍忠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淡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