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7执异255-2***号
案外人:**等九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
上述案外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案外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会,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深圳岭南工业园(103栋)厂房B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0700U。
法定代表人:林再亮。
被执行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8号(三九大院内的质检办公大楼30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7226F。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7执306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名下的多处房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案外人**等九人以涉案查封的其中五套房产(详见附表)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五套涉案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执行部门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粤0307执306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包括涉案五套房产在内的房产的查封,据此,九案外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案外人**等九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范东平、***、黄少***、***、袁宝中、***撤回对执行案件(2018)粤0307执3062号的执行异议。
审判长施东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表:九名案外人名单

案号

姓名

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异议标的

(2018)粤0307执异255号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福源大厦3栋×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30×××73)

***

(2018)粤0307执异256号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吉莲大厦4栋×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30×××56)

范东平

(2018)粤0307执异257号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福源大厦2栋×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30×××60)

(2018)粤0307执异258号

黄少***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吉莲大厦3栋×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30×××71)

***

(2018)粤0307执异2***号

袁宝中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吉莲大厦4栋×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30×××57)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