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辖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理人:母梦克,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徐太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1民初5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