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信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福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51民初3955号之一
原告:重庆福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B栋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94364G。
法定代表人:杜长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辉,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4000021289。
法定代表人:卢志红,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99487790。
法定代表人:卢志红,董事长。
被告:重庆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政府办公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9843Q。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总经理。
被告:卢志红,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新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23号三楼(锦天水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611F8K。
法定代表人:卢志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博信建设有限公司、卢志红、重庆新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福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福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重庆福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蓝燕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