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457号
原告: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3号2栋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514963。
法定代表人:曾祥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元波,重庆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政府办公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9843Q。
法定代表人:卢志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万,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龙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桐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81477X。
法定代表人:侯波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光明,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龙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明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向 菲
书 记 员 伍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