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信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福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3933号
原告:重庆福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B栋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94364G。
法定代表人:杜长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政府办公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9843Q。
法定代表人:卢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福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福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福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