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2001号之一
原告:重庆佳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滩子口71号5单元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07136T。
法定代表人:邓胜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23号淮远古镇售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99487790。
法定代表人:卢志红,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系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豪,男,1996年8月2日,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政府办公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9843Q。
法定代表人:卢志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万,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佳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佳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佳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佳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建
审 判 员周健群
人民陪审员 李 知 才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向 菲
书 记 员 曹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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