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财保126号
申请人:王董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鰂鱼涌太古湾道14号太古城中心3座1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董建筑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601-608房、610-613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汇日星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建筑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汇日星河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4763357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董国际有限公司、**建筑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新区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董国际有限公司、**建筑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汇日星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账号。
冻结限额为人民币4476335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董国际有限公司、**建筑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何开元
审判员**
审判员*露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