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三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涪陵三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重庆市涪陵三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3-12-1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7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三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三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三峡公司擅自将工程款支付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三峡公司向***、***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有效。2004年5月,***与三峡公司签订《项目部承包工程合同》,约定:三峡公司承建的南(川)头(渡)公路马鞍山至丁家嘴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以145万元一次性包干给***,***自负盈亏,三峡公司按工程合同总价的1.5%收取管理费。三峡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按比例扣除税费后,余款在5日内支付***。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扣除税费后三峡公司未按时拨给***,按拨款金额50%罚款。合同签订后,三峡公司刻制了“重庆市涪陵三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川项目部”印章交给***。该工程已交付使用,没有进行竣工结算。该工程建设单位原南川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支付的工程款,除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三峡公司工程款1043925元外,其余款项均由***、***以三峡公司南川项目部的名义领取。三峡公司在收到工程款扣除14500元管理费后,均在5日内支付给了***、***。2012年5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三峡公司支付其工程款等。本案中,***签订合同后,其一直未参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资金组织、现场管理等具体事务,一切事务均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二人在具体负责处理。***与三峡公司未特别约定***、***二人不能领取工程款,***、***二人实施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其在三峡公司代为领取工程款的法律后果对***具有约束力。加之,***在工程建设期间直至本案一审起诉前长达数年的时间,未对三峡公司向***、***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提出异议,亦佐证了三峡公司有理由相信***、***有代理***领取工程款的权利。二审认为三峡公司已自行或通过建设单位将工程款(已扣除管理费)支付给了***、***,应视为三峡公司已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支付给了***并无不当。因此,三峡公司向***、***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是有效的。综上,***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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