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2民初228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文元,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270A,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就业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代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祥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小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文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胡小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防护栏杆工程款1476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被告中标重庆市涪陵区拓源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发包的涪陵白涛化工业区潘家坝污水处理二期工程(一阶段)项目。2018年6月18日,被告将涪陵白涛化工业区潘家坝污水处理二期工程(一阶段)项目的防护栏安置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并签订白涛潘家坝污水处理二期项目防护栏安装工程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约定的义务。2019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承揽工程的工程款共计19762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147628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但是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不得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涪陵白涛化工园区中标公示;2.防护栏杆安装工程合同;3.结算凭证;4.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表。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截止2019年1月28日原告共计完成工程量是19762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0元,尚欠147628元。经庭审质证和审查,这些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可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被告中标重庆市涪陵区拓源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发包的涪陵白涛化工业区潘家坝污水处理二期工程(一阶段)项目。2018年6月18日,被告将涪陵白涛化工业区潘家坝污水处理二期工程(一阶段)项目的防护栏安置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并签订白涛潘家坝污水处理二期项目防护栏安装工程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约定的义务。2019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承揽工程的工程款共计19762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147628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白涛潘家坝污水处理二期项目防护栏安装工程合同为承揽合同,原告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承揽工作,并经结算确认,其工程已经实际交付,被告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没有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报酬,其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尚欠报酬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材料、报酬计147628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被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夏祥禄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