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2执异6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
法定代表人:彭通武,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改辉,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就业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86824980。
负责人:秦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就业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270A。
法定代表人:刘模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沱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2021年5月12日,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劲松
审  判  员   郑德生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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