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执异9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乐峰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9KT367,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建国路3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董保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就业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270A。
法定代表人: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乐峰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峰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乐峰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乐峰公司称,申请人与金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金楠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但被申请人***、***是金楠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及抽逃公司资金。根据相关规定,请求贵院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21年12月24日,乐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金楠公司支付其租金469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渝0102执8456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金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1)渝0102执84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1)渝0102执84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金楠公司的股东为被申请人***、***,***出资额为1600万元,出资比例为80%,***出资额为400万元,出资比例为20%,出资方式均为实物(其他)、货币。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乐峰公司提交的出资者(股东)情况,本院为查清案件事实依职权提取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2021)渝0102执8456号立案受理通知书、(2021)渝0102执8456号执行裁定书在卷佐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足额缴纳出资和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金楠公司,虽无财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乐峰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金楠公司的股东即被申请人***、***未足额缴纳出资和抽逃出资。故乐峰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乐峰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张太友
审判员 张文均
审判员 王 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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