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209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实验路就业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27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