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39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文环凌。
被执行人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造分部,住所地深圳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大外环路南侧汇得宝工业园1栋1层,组织机构代码559865814。
法定代表人文环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造分部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案)字(2013)6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造分部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1426.3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