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景光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商申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景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梅丹,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环凌,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景光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景光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丘庆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袁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