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造分部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42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梅龙路与东环一路交汇处泽华大厦11楼1108、1109。组织机构代码:72473844-9
法定代表人:文环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泽锋,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嘉雄,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
申请人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泽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3)67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保泽公司申请称:一、深圳市XX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造分部是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其营业场所是深圳市光明新区,且***也确实是在光明新区的工作场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因此,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是没有管辖权的,此案应当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关于***的入职时间。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的入职时间,但根据***提供的广发银行专户交易清单显示了2013年5月9号发放了工资,是4月份的工资额,恰能证明***是在4月份入职的,证明了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主张。综上,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是没有管辖权的,且其裁决也是认定事实不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3)679号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贵院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深圳市XX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造分部系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与深圳市XX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造分部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制造分部均为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制造分部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并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于***的入职时间,该事项属于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不属于法定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安 明
审 判 员 何 伟 云
代理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巍(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