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6248号
原告: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路与东环一路交汇处泽华大厦11楼1108、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38449L。
法定代表人:文环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渊,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黄贝路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动漫大厦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12959。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公司员工。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3-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7058035M。
法定代表人: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
原告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渊,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支付申请人工程款96927.20元;2、两被告连带支付因延迟支付工程款而发生的利息11782.61元(82388×6%年息×870天/365=11782.61元,暂从2018年6月11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共计870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上合计108709.81元;3、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一、2017年11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珠海南屏店空调降噪改造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位于珠海市天朗海峰国际商贸中心空调降噪改造工程进行作业施工,承包内容:珠海南屏店空调降噪工程,总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空调冷却塔、负二楼中央空调主机、水泵运行时产生的噪音降噪方案设计及施工整改,必须取得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合格凭证。合同总包干价格484636元。双方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为48463.6元。工程完工取得环保批文后付至合同价80%,原告提供11%工程类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当次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未发生质量问题的,三十天内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违约责任规定被告不按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经双方确认,工程已经在2018年3月完工,被告在2018年11月29日支付了80%的款项,尚有20%未支付,即96927.20元。原告主张其已经开具了470046.92元的发票,扣除3%保证金。被告称20%款项未支付的原因是涉案合同约定的水泵运行噪音问题没有解决。被告提交《珠海天朗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函》《关于促进空调主机冷确塔噪音整改的联系函》《关于南屏华润万家超市空调冷确塔噪音整改的联系函》《噪音问题》投诉函用以证明涉案水泵噪音问题未解决。
三、2018年6月11日,深圳市帕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委托单位为原告,被检测单位是华润万家珠海分公司(天朗海峰),委托项目是噪音检测,噪声检测结果:主要声源空调泵、冷水泵、冷却塔,检测结果为昼间60,夜间50。2019年12月12日,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受测单位为华润万家(南屏店),样品类型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检测结果为主要声源社会生活噪音,结果值均低于限值60。
四、原被告均提交了2019年1月16日《工程验收记录表》,该表显示存在问题为:负二楼水泵声音大。双方均无法提供原件,但原告提交的表格显示该工程属于合格,被告提交的表格显示该工程未勾选合格。
五、庭审中,原告主张环保部门不会出具相关批文,所以其提交了检测报告作为完工验收证明。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原告主张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主动调整为以被告应支付尚欠款项扣除3%的维修基金后,即823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两被告委托原告对其位于珠海市天朗海峰国际商贸中心空调降噪改造工程进行施工。经双方确认,原告已完成工程,被告已支付了工程款80%,尚有20%(96927.20元)未支付。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首先,虽然双方约定取得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合格凭证作为支付条件,但是原告主张环保部门不会出具相关批文,所以其提交了第三人的检测报告作为完工验收证明。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陈述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深圳市帕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结果值均低于限值。虽然被告提交《珠海天朗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函》等联系函、2019年1月16日《工程验收记录表》证明水泵噪音问题未解决,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水泵噪音超出了标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水泵噪音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根据原告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可证明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降噪改造工程并已合格,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尾款及因迟延支付工程款而发生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支付时间,鉴于双方均提交了2019年1月16日《工程验收记录表》,虽然在是否验收合格上双方的证据有矛盾,但在该记录表上均可体现2019年1月16日进行验收交接,且均载明存在问题系负二楼水泵声音大,故应视为被告已向原告就该问题进行反映,根据原告提交的2019年12月12日,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值均低于限值60。可见,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该问题已处理完毕,故被告应该在2019年12月12日支付工程尾款82388元(扣除3%维修质保金),原告主张从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利息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以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而发生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质保期的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截止至审判时,该期限已届满,故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工程款96927.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927.2元;
二、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因迟延支付工程款而发生的利息(以82388元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元,由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负担1223元。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迳付受理费1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晓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