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939号
申请人: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环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妍,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申请人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泽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1】15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泽公司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为: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违反法律程序以及***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首先,保泽公司主张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但仲裁裁决对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畴,亦不属于法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其次,保泽公司主张***隐瞒了迟发工资的缘由,实际上是对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保泽公司拖欠***工资的原因提出异议,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并非其主张的***隐瞒证据问题。退一步讲,保泽公司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隐瞒了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再次,保泽公司主张其提出关于暂缓发放***离职工资的答辩,但仲裁裁决未就其答辩理由进行调查,亦未要求***按公司规定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将公司资料等交接完毕,有违法律程序。本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对保泽公司的答辩理由进行调查或采纳,属于仲裁委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依法独立行使裁决权的结果,并不属于法律程序问题。涉案仲裁裁决并未违反法律程序。故保泽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保泽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琼
审判员  胡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延立
书记员  黄舒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