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石再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现,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
原审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景福大厦A座三楼32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福城大三社区富士康鸿观科技园B区厂房5栋C09栋4层、C07栋2层、C08栋3层4层、C04栋1层。
法定代表人:向绪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再现、原审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3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再现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富士康科技园受伤,故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原审被告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亦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
审判员尹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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