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如、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310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娟,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定国,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景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70867。
法定代表人:杨顺清。
被告: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福城大三社区富士康鸿观科技园**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C0J5G。
法定代表人:向绪宏。
上列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被告**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如认为,其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且经常居住地也不在深圳龙华区,而本案其他两位被告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如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至本案而言,原告***在观澜富士康科技园工作时受伤,且据此提起本案诉讼。故,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知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沐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