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民初1000号
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4866938C。
法定代表人:张渝康,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巨能,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5869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时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山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058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div>
被告:***,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div>
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大渡口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市大渡口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津
人民陪审员  牟少平
人民陪审员  代国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陶知春
书 记 员  毛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