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威龙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1民初4981号
原告:**,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强,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东,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山村3社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0588R。
法定代表人:曾艺浪,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威龙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高楼镇紫荆花街,原组织机构代码76888136-X。
法定代表人:曾艺浪,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威龙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蓝 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贵英